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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对这35人送达处罚决定

来源: 荆州市交管局 2024-04-10

  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

  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公告告知后逾期未接受处理,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现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已对其进行邮寄或电子送达,现进行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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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相应违法所对应代码及处罚依据。

  1、10020: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2、10050: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3、10100: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4、11181: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5、17120: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6、19010: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第五项;

  7、19020: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8、50390: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款;

  9、57040: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10、60312: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请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将产生滞纳金。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荆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