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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出台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供水设施纳入质量监督

来源: 荆州晚报 2013-11-22

  为规范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质量与供水安全,保障居民正常用水。记者昨悉,我市出台《荆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了解,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中的自来水,通过另行贮存、加压再送往用户的供水方式。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高层建筑愈来愈多,城市二次供水的问题凸显出来,如二次供水设施破旧,无人管理;二次供水设施长期不清洗,水质安全得不到保障等。《荆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出台,对我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职责。

  建设单位应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规定指出,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为城市二次供水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公用事业管理处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工作。

  根据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配套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并应与房屋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同时,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对于后期维护,规定指出,对已建成运行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设施进行更新,且验收合格后,可移交或委托给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已建成运行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的,其维护管理费用计入服务费成本。对无物业服务企业或无产权单位管理的,房屋所有权人可移交或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并缴纳相关费用。

  据悉,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转所需的维护、更新等相关费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合理制定标准。城市供水企业对所收取的费用应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接受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及价格、审计等其他主管部门的监督。

  检测与消毒结果应及时向相关用户公示

  维护管理单位应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供水水质和水压的合格,相关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立即进行抢修,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正常供应。维护管理单位至少每半年应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进行一次检测,并对蓄水池和水箱进行清洗消毒,检测与消毒的结果应及时向相关用户公示。维护管理单位应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不间断供水,因工程设施维修等原因确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同时,规定明确,维护管理单位有不符合规定行为的,由二次供水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规定进行处罚。(记者陈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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