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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隽丰物业涉嫌超标收电费 没收违法所得11万

来源: 江汉商报 2015-09-17

  小区商铺门面,电表未分装,由物业代收代缴,然电价却高于电力部门价格。沙市工商分局昨日召开听证会,反映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在向其管理某小区商户供电期间,利用其管理的优势地位,擅自超出国家标准加价收取电费,调查已终结。

  提高商户用电的最终价格

  经沙市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查明,荆州隽丰物业于2008年1月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接管该小区供电设施,并与该小区各商户签订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对各商户供电并代收电费。作为被指定的经营者,荆州隽丰物业在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利用其管理的优势地位,擅自把商户用电的最终电价0.96元/度提高到1.10元/度,扣除当事人向电力部门缴纳的电费,累计共多收取电费110167.94元。

  工商执法人员称,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荆州隽丰物业通过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接管该小区供电设施,并与该小区各商户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客观上达到独占经营和被指定经营之目的。主观上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电力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执法人员透露,荆州隽丰物业是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参与市场交易的单位。客体方面表现为通过与开发商和小区各商户签订合同取得小区内独家经营和被指定经营之权利。

  执法人员认为,荆州隽丰物业具有显著地依法独占经营地位,同时自身又直接实施被指定的经营者滥收费用的违法行为,具有双重身份。排挤了其他物业运营商,其滥收费用的行为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则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荆州隽丰物业收取电费的行为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约束。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由此可知,所谓公用企业,是指涉及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的经营者。

  针对本案而言,荆州隽丰物业虽不是供电企业,但系被开发商指定对小区用电进行管理和收费的经营者,小区各商户对当事人供电和售电行为具有明显的依赖性,属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其行为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约束。

 

  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合并33万元

  荆州隽丰物业作为被指定的对小区用电进行管理和收费的经营者,在从事代收代缴电费过程中,违反规定超出正常的收费标准收取电费。据《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本规定所称滥收费用,是指超出正常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而收取的不合理的费用。”荆州隽丰物业在供电经营中将0.96元/度的电费擅自提高为1.10元/度的标准收费,显然系超出正常的标准而收取的不合理的费用,构成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和被指定的经营者滥收费用的违法事实。

  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规定,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荆州隽丰物业在调查中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0167.94元;处罚款220000元。合并执行处罚330167.94元。

  物业愿交出权限,请协调为商户装表

  荆州隽丰物业称,收取商户的电费中,与向电力缴纳的电费存在0.14元的差价,该差价是物业公司为支付人工工资、电力设施维修保养产生的费用,根据合同依据向业主收取的合理成本费,不存在盈利性质,并且物业公司可以向工商部门提供成本依据以证明费用支出。电费差价部分已全部用于支付人工成本和设施维护成本,没有“非法所得”。

  荆州隽丰物业认为,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属于民法领域调整的法律关系,应受到民事法律调整,不是工商局的管辖范畴。业主如果认为物业公司存在不当得利,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费用。

  荆州隽丰物业称,对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是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也有权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因此本公司并不具有市场独占地位。

  荆州隽丰物业认为,开发商既不是公用企业也不是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开发商没有权利指定本司对小区用电进行管理和收费,并且工商局告知本公司系“通过与开发商和小区各商户签订合同取得经营权利”,既然是根据合同依据成为交易对象,合同的原则是意思自治和平等原则,因此不存在指定一说。荆州隽丰物业透露,供电公司未给终端业主开户装表,物业在为业主代缴电费的过程中,必然存在抄表、收费、转交、线路和设施维护的成本费用,物业公司不是公益机构,代缴费用也不在物业管理的服务范围之中。造成目前代缴费用局面的出现,是业主未装表,不是物业公司积极主动去做的,物业公司愿意交出代缴的权限,并请求协调为商户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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