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文明城市:社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
来源: 荆州电视台 2017-03-31
荆州新闻网消息:从车辆上向外抛物、乱涂乱画、违反规定携带宠物进入公共场所、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市民以后要当心了。《荆州市社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对这些不文明行为,将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对一些屡禁不止的不文明行为,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具体内容包括: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驾驶机动车穿插等候车辆、不按照规定礼让行人的;驾驶时手持手机通话,滥用远光灯的;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走已设置的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或者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驾驶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专用道路通行、不按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横过道路不按规定通行的;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的;携犬出户不按规定使用犬链牵引,违反规定携带宠物进入公共场所,不及时清理宠物户外粪便的;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及其他设施和树木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的;从建筑物和车辆上向外抛洒物品的;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占用、毁坏公共绿地、花坛、草坪,树木的;餐饮经营者油烟未达标排放,污染环境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处罚的不文明行为的。
《条例》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接受处罚又不提供个人基本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可以通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因实施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由行为人负责消除不良后果,采取补救或者恢复措施。违法行为人受到处罚时,可以申请参加并按要求完成行政执法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以替代处罚。行为人不文明行为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执法部门可以将处罚决定告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打击报复劝阻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应当将其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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