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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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检察室进驻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来源: 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7-06-06

  洪湖市以其境内最大的湖泊——洪湖而命名。洪湖湖区为“四湖”(长湖、三湖、白露湖、洪湖)诸水汇归之地,因而成为具有江南地理特征的水网地区,素有“百湖之市”、“水乡泽国”之称。洪湖为全国第七、湖北第一大淡水湖泊。洪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作为长江中游地区重要湿地生态区域,是众多湿地迁徙水禽重要栖息地、越冬地,是湿地生物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重要区域,是长江中游乃至华中地区湿地物种“基因库”。洪湖湿地具有调洪蓄水、物种保护、水源供给、生态旅游等多种功能,是长江中游地区天然蓄水库,是荆楚大地重要的生态屏障。

  伍军、梅平、朱俊华等共同揭牌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深入开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加强对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6月2日,洪湖市检察院派驻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检察室正式揭牌。荆州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伍军,洪湖市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梅平,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朱俊华出席揭牌仪式并讲话。洪湖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邱文主持仪式。

  邱文检察长主持揭牌仪式

  朱俊华希望,检察机关除了加强对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执法监督外,也要加强对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法律指导,通过部门之间工作融合,形成合力,共同营造洪湖优美的生态环境,为洪湖绿色发展助力,为洪湖百姓谋福祉。

  梅平指出,绿色是洪湖的底色。建设绿色洪湖,离不开生态环境保护,湿地自然保护是重中之重,市检察院派驻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检察室,抓住了关键,扭住了根本,标志着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在合力构建保护生态环境长效机制上迈出了新的步伐,希望进一步增强“三个”意识:一要增强责任意识。各部门要以对历史、对人民、对后代负责的态度,担当起保护洪湖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切实保护好洪湖的水、洪湖的绿、洪湖的美;二要增强协作意识。各部门要站在绿色发展的高度、绿色惠民的角度,各司其职、各行其责,加强协调联动,以雷霆之势形成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强有力的震慑,推动洪湖生态环境整治取得更大成效;三要增强问题意识。近几年,通过加大治理,洪湖生态环境有了根本好转,但依然存在偷排、偷猎、偷捕、偷伐等破坏生态行为,已成为群众信访的热点和焦点,说明在执法监管方面还有漏洞,因此,要坚持问题导向,从严从实抓好生态保护,让经济在优越的生态环境中持续发展,让群众在优越的生态环境中幸福生活。

  伍军要求,洪湖市检察院要紧紧围绕“红色洪湖、绿色洪湖、金色洪湖”建设,以派驻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检察室为契机,切实抓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一是树立大局观念,积极履职尽责。检察机关要围绕市委中心工作,积极发挥检察职能,采取有力措施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切实让人民群众从环境改善中增强“获得感”,为中华民族长远发展贡献检察力量;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创造性开展工作。要根据洪湖地域特点,按照生态环境领域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整治什么问题的思路,开展“订单式”服务工作,突出查办生态环境资源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加快办理一批有影响力的公益诉讼案件,力争以“小专项”活动带动专项工作全面落实,治好当地生态环境的恶疾。要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的原则,根据案件情况督促行为人通过补植复绿、土地垦复、赔偿损失等方式恢复生态原貌,将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三是强化协作沟通,形成保护合力。要加强与人大、政协、法院、公安、政府法制办、发改、环保、农业、林业、国土、水利、水产等部门沟通联系,建立协作机制,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合力,着力推动解决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法律适用难等问题,同时,加强环境资源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完善信息交流、法律咨询、案件通报等制度,有效运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生态环境执法案件网上监督,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问题发生。

  仪式现场

  派驻检察官职能一览

  1、对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查办的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提供法律帮助。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监督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查办的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提供法律帮助。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监督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参与调研行政执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分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工作对策措施。

  4、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对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查处的案件信息、工作台帐进行必要查询,实现信息互通。

  5、开展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高预防职务犯罪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6、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机制。通过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等方式,支持相关组织、个人对严重破坏洪湖生态环境资源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起民事诉讼。

  7、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对严重破坏洪湖生态环境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执法不力的,督促相关执法机关依法履职。

  8、对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促其整改落实。

  9、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察职能。

  

编辑: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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