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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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竞业禁止:劳动者恶意违约 需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荆州电视台 2017-08-24

  荆州新闻网消息(记者 卢艳 胡威虎)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离职竞业禁止制度近年来愈加受到关注,那么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不竞业义务将承担哪些责任呢?

  乔秋江是某企业行政管理部副部长,2013年9月,他所供职的这家企业里某副总经理不辞而别。由于这位副总经理主要负责企业的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因此他的离职在企业内部造成了轩然大波。

  事情发生后,乔秋江代表企业与当事人多方沟通,希望他能回厂工作,或者是按照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等约定中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后离职。在沟通一直未果的情况下,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其诉至荆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在充分查明了事实情况后,依法作出裁定。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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