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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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户限养一只 荆州《养犬管理办法》开始征集意见啦!

来源: 荆州市人民政府网 2021-09-03

  关于征求《荆州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城区犬类管理,提升文明城市整体创建水平,推进犬类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规范化,现将《荆州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荆州市限养区内个人禁养犬只》(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予以公开,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发送电子邮件或者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1年9月2日—2021年10月2日

  通讯地址:荆州市公安局 邮政编码 434000

  联系科室:治安管理支队治安管理大队0716-8502312(电话)

  电子邮箱:jzsgajzazd@163.com

  荆州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盲人和肢体重残人养辅助犬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市城区是指荆州区、沙市区及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荆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成区域。

  第三条各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

  (一)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建立养犬信息化管理系统,提供养犬信息服务;处理违法养犬行为;处理犬只引起的治安案件等工作。

  (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犬只进行免疫,建立犬只免疫档案;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预防和控制动物狂犬病;监督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建设、管理犬只留捡场所工作。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占道售犬和因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处理、转运流浪犬只;捕杀狂犬等工作。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发犬只经营者的工商登记,管理和监督犬类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等工作。

  (五)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情监控;防治知识宣传和疫苗接种管理等工作。

  (六)住建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监督物业区域内的养犬行为等工作。

  (六)财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的经费保障工作。

  (七)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八)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学校等事业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开展养犬管理的宣传教育,并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鼓励动物保护组织、宠物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开展公益性宣传培训活动,积极参与养犬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市城区为限养区,实行养犬登记。

  限养区内的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为禁养区,禁止养犬。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管理的需要,可以在限养区内确定并公告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

  第六条限养区内个人养犬,每户限养一只。

  禁止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犬只的品种、体高标准见附录。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对禁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品种、体高标准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限养区内,科研机构、演艺团体、动物园和按照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确定的治安重点保护单位等,可以养用于实验、表演、观赏、护卫的犬只,其他单位禁止养犬。

  第八条限养区内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到单位和个人住所地县级公安机关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养犬人应当与社区、村委会签订《履行养犬义务承诺书》,携犬到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的犬只预防接种免疫点对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免疫证明,凭《履行养犬义务承诺书》和动物免疫证明申请养犬登记。

  养犬人为单位的,还应提交养犬用途、犬只种类和数量的书面说明等有关材料;饲养护卫犬的,一并提交护卫区域的书面说明及图示。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

  第九条禁止冒用、涂改、伪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动物检疫证明。

  第十条养犬人每年应当携带所养犬只、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免疫证明,接受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的检查、监测。接受检查、监测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登记的犬只转让、赠与、死亡、丢失,原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养犬登记手续;在限养区内随养犬人迁居或者养犬人换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养犬登记手续。

  登记的犬只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六十日内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类拾检场所。

  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或者动物免疫证明损毁、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补办。

  第十二条限养区内,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出户,带养犬登记证,为犬束犬链、挂犬只标识,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商场、超市、旅馆、餐馆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须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四)携犬乘坐住宅区公用电梯,须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五)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六)动物免疫证明有效期满,携犬到犬只预防接种免疫点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

  (七)携犬出户,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八)放弃饲养且无人接收的犬只,送交犬类留检场所。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有权禁止养犬人携犬进入,但应当有明示标识。

  第十四条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伤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卫健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应严密监控。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由公安机关负责,农业农村、卫生等部门积极配合捕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发现的狂犬病疫情,市、区人民政府要划定疫区,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农业农村、公安、城管、市场监管、卫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举办犬只展览,从事犬类养殖、销售、犬类诊疗或者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对犬只表演、竞赛、展览活动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的规定执行。

  限养区内禁止设立犬类养殖场所。

  禁养区内禁止设立犬类交易场所。设立犬类交易场所,应当符合本市商品交易市场布局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在限养区内依法设立的犬类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犬只的来源合法;

  (二)取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免疫证明;从境外进口的,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三)禁止销售烈性犬和大型犬;

  (四)法律、法规所作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必要的犬类留检场所。犬类拾检场所由农业农村部门建设、管理,负责接收按规定送交的犬只和收容、留检、没收的犬只,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障。

  犬类留检场所接收的犬只可以被认领、领养;无人认领、领养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批评、劝阻,并举报、投诉。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对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告之处理结果;依法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二十条对病死犬、城管部门组织捕杀狂犬,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食用、出售。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荆州市限养区内个人禁养犬只

  (征求意见稿)

  一、成年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45厘米的犬只。

  二、以下34个品种的犬只

  1、所有种类的獒犬(Mastiff)、雪橇犬(Malamute)、拳狮犬(Boxer)、笃宾犬(Dobermann)、大丹犬(GreatDane)、大白熊犬(GreatPyrenees)、纽芬兰犬(NewFoundLand)、可蒙多犬(Komondor)、罗威纳犬(Rottweiler)、圣伯纳犬(St.Bernard)、萨摩耶德犬(Samoyed)、德国牧羊犬(GermanShepherdDog)等工作用犬;

  2、阿富汗猎犬(AfghanHound)、巴山基猎犬(BassetHound)、寻血猎犬(Bloodhound)、苏俄牧羊犬(Borzoi)、猎狐犬(Foxhound)、灵缇(Geryhound)、猎鹿犬(Deerhound)、威玛猎犬(Weimaraner)、波音达猎犬(Pointer)、贝生吉犬(Basenji)等猎犬;

  3、贝林登梗(BedlingtonTerrier)、边境梗(BorderTerrier)、牛头梗(BullTerrier)、凯丽蓝梗(KerryBlueTerrier)、美国斯塔福郡梗(AmericanStaffordshireTerrier)等梗犬;

  4、比特犬(PitBullTerrier)、斗牛犬(BullDog)、松狮犬(ChowChow)、大麦町犬(Dalmatian)等非运动犬; 

  5、土佐犬(Tosa)、秋田犬(Akita)、雪达犬(Setter)等其他类别的犬。

编辑: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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