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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共治水长清——解读新修订的《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

来源: 荆州市融媒体中心 2024-03-01

  长湖风光。(张梦瑶 摄)

  □ 记者 万杨 通讯员 张雪

  从全省首部“一湖一法”地方性法规,到全省首个流域综合治理方面的区域协同立法,回顾《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的“立法之路”,可以用“不同寻常”来形容。

  去年12月1日,新修订的《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批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条例有哪些变化?

  2月29日,长湖保护协同立法新闻发布会在武汉召开,深入解读新修订的《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展现新亮点,阐释新变化。

  保护对象上

  从长湖湖泊本体扩展到长湖全流域

  长湖跨荆州、荆门、潜江三地,是江汉平原重要的调蓄湖泊和生态屏障,对荆州的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此次条例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将长湖保护与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的要求结合起来,以流域为单元,统筹推进长湖流域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打破行政区域壁垒和制度藩篱。

  条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长湖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的内容;将调整范围从长湖本体扩展至整个流域;在基本原则中增加“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循统筹协调、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协同推进”的内容;在保护范围中增加“长湖主要入湖河道的管理范围”,并将管控措施延伸到长湖主要入湖河道。

  同时,为突出规划对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的引领推动作用,条例第二章的章节名称从“水域及岸线管控”修改为“规划与管控”,增加了编制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规划的内容。

  保护机制上

  从“一湖分治”发展到“一湖共治”

  协同立法是条例修订的最大亮点之一。这是全省首次以流域、区域协同立法的形式推进湖泊保护。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协同立法新路径,既考虑我市实际情况,体现地方特色,又坚持求同存异,突出流域治理和区域协作。在立法过程中,荆州市人大常委会、荆门市人大常委会紧密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多次征求潜江市人大常委会意见。

  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和支持下,两地条例在立法理念、框架结构、管理范围和措施、区域协作、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设计上保持了高度一致,从立法层面建立起对长湖流域统一管理和保护的体制机制。

  条例新增“区域协作”内容,具体规定了长湖流域跨区域协作的工作机制和措施,包括与相邻地区建立长湖流域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编制涉及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相关规划时加强沟通、做好衔接;建立健全长湖流域生态环境、水资源、水文等监测网络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建立长湖流域协同执法机制,统一执法程序、裁量基准和处罚标准,协商确定执法计划,组织联合调查、协同执法;建立人大常委会协同监督机制,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在长湖流域的实施。

  保护措施上

  从严守保护目标拓展到细化实现路径

  新修订的条例与原条例相比,要求不退步、标准不降低、尺度不放松。牢牢把握水这个核心要素,坚持把水质改善提升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严格按照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目标采取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同时,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长湖保护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精准施策,新增断面水质监测、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等内容,筑牢水生态安全防线,坚决守护长湖“一湖碧水”。

  针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精细化制度设计。例如,秉持“问题在水中、根源在岸上”的思想认识,坚持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将长湖及其主要入湖河道统一纳入河湖岸线保护和管理范围,予以严格管控。《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将湖泊设计洪水位向外延伸不少于50米的区域划为保护区,有高于设计洪水位高度堤防的,堤防禁脚向外延伸不少于50米的区域划为保护区;保护区外围沿地表向外延伸不少于500米的区域划定控制区。

编辑: 刘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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