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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发出首份《企业合规建议书》 为企业发展“把脉开方”

来源: 湖北日报 2024-05-06

  湖北日报通讯员杨鑫怡 张世君

  “我们将及时整改企业经营中存在的不规范之处,避免再次发生此类事件。”近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向湖北某鸿门窗有限公司(下称某鸿公司)负责人发出荆州首份《企业发展合规建议书》。

  2022年5月,原告某鸿公司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门窗承包给原告制作安装。项目竣工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还有部分款项未付,故诉至法院。

  审理中,法官发现,最大的矛盾点在于原被告双方一直没有对账,导致账目不清。特别是后续双方对原合同的金额进行了变更,但并没有进行补充协议约定,以至于双方对需要扣减的款项无法达成一致。

  庭后,法官多次电话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不断地沟通与协调下,双方对未达成一致的款项召开法官联席会议讨论,最终形成了一致意见。

  法官在审查中发现,导致本案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某鸿公司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漏洞,企业财产容易遭受损失。

  一是合同条款不够细致,导致部分款项无法确定由哪一方承担付款责任;二是虽在合同中确定了现场负责人,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多人与对方沟通协调,令出多门;三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收款,易造成公司财产混同,且不利于区分收款用途;四是未及时进行对账结算,合同中也未约定对方不配合对账结算的处理方式;五是未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送达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案件可能形成多个争议焦点,且举证困难。

  基于此,法官以案释法,帮助某鸿公司分析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推动企业固本强基、行稳致远——

  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双方当事人联系方式、地址、联系人,并明确合同约定地址可以用于诉讼程序;

  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合同义务、违约责任,若合同存在变更,需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项目负责人,并尽量由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处理案涉合同事项,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歧义;

  在合同中明确公司对公账户,以对公账户收取款项;

  在合同中明确对账方式、时间,以及对方不配合对账的处理方式与后果,及时对账确定合同履行金额。

  这份合规建议书在与企业联系后,企业法定代表人前来领取,并附有联系人及合规意见反馈表,法院还将密切跟进企业整改情况,提供针对性的帮助,切实发挥合规建议书实效,推动企业合规经营。

编辑: 袁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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