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暴力犯罪分子!朱玉清!死刑!
来源: 荆州日报 2020-12-09
12月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故意杀人犯、盗窃犯朱玉清执行死刑。
朱玉清62岁、公安县人,与被害人郑某某同村,两家系邻居。得知其妻子与郑某某之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朱玉清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后决定杀害郑某某。2018年11月1日19时50分许,朱玉清翻墙进入郑某某家,将郑某某骗到院中,采取掐颈、捂嘴等手段,致郑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用尼龙绳套在郑某某脖子上,伪造成郑某某自杀的假象,并取下郑某某手腕上的一只黄金手镯逃离现场。次日,朱玉清将手镯变卖,获赃款7100元。
法院认为,罪犯朱玉清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朱玉清杀人后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朱玉清为报复他人,而故意杀害郑某某,后伪造成自杀现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朱玉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朱玉清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
罪犯朱玉清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朱玉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
12月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罪犯朱玉清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记者肖潇通讯员周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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