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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人民法院: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依法延期审理

来源: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7-18

  基本案情:被告人邹某某,某啤酒公司技术人员,从事桶装啤酒销售以及桶装啤酒机器的安装、维护工作。2019年5月23日23时许,邹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江陵大道北边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江陵县郝穴镇江陵大道康民小区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慎摔倒受伤,所驾驶车辆受损,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3.55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裁判结果:2021年9月30日,江陵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邹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被告人邹某某系啤酒公司主要技术工作人员,本案在刑事诉讼期间,正处于啤酒公司扎啤经营旺季,考虑到邹某某能认罪悔罪,为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对其取保候审并采取延期审理的方式,待该公司经营旺季过后再依法判处刑罚。该案在严格依法办理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到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体现了人民法院服务实体经济稳步发展的理念。

编辑: 苏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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