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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江评论:自费建桥也不能“一罚一拆一判”了之

来源: 荆州新闻网 2023-07-13

  荆州新闻网评论(特约评论员 张仲旺)近日,一则村民因自费建造桥梁被判刑的新闻,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回顾相关报道,吉林省洮南市黄姓村民为了方便周边群众,总投入超13万元,修建了一座长7.5米、宽1.5米的浮桥;后因“违法建桥”、“收取过桥费”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此事之所以引发热议,在于事件的处罚结果与群众的朴素认知产生了反差抵牾:为什么好心自费建桥却受到了刑事处罚?要想弄清楚其中的是非曲直,尚需分解为五大维度进行检视。

  首先,个人到底能不能自筹资金建设桥梁?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黄姓村民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私自焊接了13条铁皮船,进而在洮儿河搭建固定浮桥,确属违法行为。在自费建桥4年之后,2018年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黄姓村民拆除了浮桥。出于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考虑,施工方需要取得相应的桥梁建设资质,也必须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因此,当地水利局对黄姓村民进行处罚,进而强制拆除无任何手续、无任何资质、安全质量堪忧的自建浮桥,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除了自费建桥属于违法行为之外,收取过桥费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公路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而《公路法》第五十九条也对“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三类情形进行了列举,黄姓村民的自建浮桥未被涵盖其中,因此其收取过桥费属于违法行为。但是,该违法行为并非完全等同于寻衅滋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适用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就包括了“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这一类情形。2019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的洮南市人民法院,正是认为黄姓村民收取过桥费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强拿硬要”,并据此判处18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

  再次,黄姓村民收取过桥费又是否属于寻衅滋事罪里的“强拿硬要”呢?“强拿硬要”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加以威胁,迫使其限期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本质上进行阐释,“强拿硬要”必须符合“违背他人意志”和“强行取得他人财物”两大要件。在法院认定的总计52950元过桥费中,被收费最多的是李姓村民。然而,当法院将这笔高达2万元的过桥费退返给李姓村民之后,又被其再次还给了案件的当事人黄姓村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李姓村民公开表示:“黄姓村民搭这个桥,确实给咱带来了方便。”若李姓村民的证言属实,仅此一例即可佐证黄姓村民并非“强拿硬要”过桥费。而多位洮儿河对岸的村民也从侧面证实,黄姓村民从未强制收钱,都凭村民自愿,对一般的过路人,也不存在“不给钱不让过”的情况。自此,无“强拿硬要”,自愿缴纳过桥费又何罪之有?

  复次,寻衅滋事罪的适用应当扩大解释还是限缩解释?2013年7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限缩了此罪的适用,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其成为无所不包的“口袋罪”。古语有云:“修桥修路,积德行善!”黄姓村民自费建桥、收取过桥费,本质上属于民间自力解决交通难题的行为,是契合当地人民群众内心期许的“善事”。其行为可能具有行政违法性,但不具备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不宜定罪入刑。而据《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修建桥梁等建筑物、构筑物的,仅需“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或者“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纵使其逾期不拆除,也只需要承担强拆费用、并处罚款,从未上升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层面。一言以蔽之,黄姓村民自费建桥、收取过桥费的行为,从任何意义上来进行审视,皆不属于刑事犯罪。

  最后,自费建桥是否应当一罚了之、一拆了之、一判了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治成功的内在标志,是法律被民众所普遍尊重和信仰,而不是畏惧、忌惮法的强制力。比如,在浮桥被强制拆除后,村民需要多绕行70公里方能过河,开农用车得走3个多小时、来回7个小时。“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村民的出行困境至今尚未得到重视和解决,他们心中对天理、公义、法律、民情又该作何感想?强拆浮桥、罚款判刑,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可见一斑,当事人甚至因此还丢掉了30年的教师工作。司法裁断绝不是冷冰冰的机械杀伐,依法审判不能成为僵化司法、机械司法、教条司法的“挡箭牌”。唯有上循天理、中遵国法、下顺民情,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方能引导人民群众认同法律蕴涵的道德标准和价值判断。

编辑: 柯亚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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