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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1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宣判 主犯被判15年

来源: 荆州日报客户端 2019-10-11

  9日上午,公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陈飞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主犯陈飞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陈飞因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被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7年,2014年4月刑满释放,随即投靠胡某文,与其一起在公安县斗湖堤镇放高利贷牟利。2015年上半年陈飞另立门户,在公安城区租用车库、储藏室作为临时据点,开始发放高利贷。2016年6月租用公安县斗湖堤镇某门面房作为稳定据点,对外统称“公司”,专门发放高利贷。期间,陈飞纠集刑满释放人员、无业人员和吸毒人员,以该“公司”为依托,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2015年8月,陈飞等人限制公安县某酒店法人代表薛某人身自由,进行殴打、侮辱,采取用塑料袋套头、烟灰缸砸手掌、老虎钳夹指头等方法暴力逼债。同月,陈飞等人得知公安县斗湖堤镇某茶餐厅及农庄老板外逃躲债,便向该茶餐厅、农庄出纳赵某索要债务,并将其拘禁在某酒店内,赵某无奈联系家人,将凑得的5万元现金及自己随身佩戴的项链、戒指等物交给该“组织”才得以脱身。2015年至2018年,该“组织”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暴力讨债,强迫他人贱卖资产抵偿债务,非法获利158万余元;组织实施9起犯罪行为致5人轻微伤;组织实施8起违法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该“组织”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公安县斗湖堤城区及周边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形成了以陈飞为组织领导者,胡某文、杨某平为积极参加者,贺某明、周某亮、赵某银、陈某、范某轩、孙某、代某、任某、鄢某刚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

  陈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组织”的其他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到6年不等的刑罚,1万到8万不等的罚金。

  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一案,也是涉案人数最多、指控罪名最多的涉黑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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