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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移送期内调解 促企业保全解封

来源: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2-15

  湖北某实业有限公司诉湖北某深加工有限公司、湖北某银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无因管理一案

  基本案情:2021年2月23日,湖北某深加工有限公司通过受让取得荆州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车间厂房,该车间厂房内放置的涉案19台起重机行吊车已于2019年4月2日抵偿给湖北某银行,而该银行已于2019年4月3日将19台起重机行吊车转让给了湖北某实业有限公司。因涉案19台起重机行吊车的归属、损害赔偿等问题,湖北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深加工有限公司矛盾加剧。

  2021年6月7日,实业公司起诉至荆州区人民法院,诉讼中,深加工公司提出反诉。荆州区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且在诉中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尽快审理,于8月19日作出判决。双方提出上诉后,荆州区法院再次主动组织双方协商,从企业发展、诉讼风险等角度释法明理、分析利弊,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在市中院的组织下,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并于次日向荆州区法院申请解除查封,荆州区法院当即作出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解除了对双方的财产保全措施。双方当事人对两级法院的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典型意义:本案是主动运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在双方不愿调解均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下,荆州区法院根据申请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快审快判。判决后,荆州区法院并未简单上诉移送,而是积极主动组织双方商谈调解,并于调解协议签订次日即裁定解除保全,最大限度减少财产保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

  

编辑: 苏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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