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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不配合安装充电桩?监利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业主

来源: 荆州日报 2022-04-17

  业务想给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物业拒绝配合,近日,监利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协助业主办理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的申报、安装等手续。

  王某、何某夫妻俩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想在小区的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需要物业公司出具《允许施工证明》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物业公司却认为,出具《允许施工证明》超出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及合同约定义务,且充电桩的安装涉及用地、消防等专业条件审查,是否允许安装应由具备资格的单位出具证明,物业公司不具备出具该证明的资格,因而拒绝。夫妻俩遂诉至监利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协助其办理充电桩安装的相关手续、配合其进行新能源充电桩的安装。

  监利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王某、何某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协议虽未就充电桩安装相关事宜作出约定,但新能源汽车的普及,有利于实现节能减排,且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均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业主进行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的安装。王某、何某作为小区车位使用者,有权要求在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有义务予以配合。

  承办法官表示,新能源汽车属于新生事物,可以减少废气排放,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安装充电桩能有效发挥新能源汽车使用价值,物业公司应该提供必要协助。而安装充电桩是否会造成安全隐患,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勘察和把关,审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而不是由物业公司进行主观认定,因此,物业公司应该为业主安装充电桩提供必要协助,且在今后工作中应加强对用电安全的巡查检查,为业主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业主对物业公司无理由拒不配合安装充电桩的行为,可通过协商或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编辑: 柯亚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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