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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 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

来源: 湖北日报 2024-03-02

  2月29日,省教育厅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以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收费管理,持续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及学生家长负担,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通知》强调,严格定价管理。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学校等中小学学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由省发改委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提出项目调整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省发改委会同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做好相关项目收费标准的动态调整发布。

  民办中小学收费项目参照公办中小学校执行,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各学校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和质量、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家庭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各方面意见等因素,合理自主制定,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按公办同类学校规定执行。

  《通知》对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进行了明确,提出合理制定标准。

  以学费为例。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收取学费。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学费标准(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制定,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制定收费标准按照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和受教育者合理分担的原则确定,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履行定价程序。取消评定等级后新成立的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比照同等办学条件高中学校确定标准。与艺术类本科高校办学资源共享的附属中专同类专业学费标准按照本校本科同专业收费标准执行。

  课后服务费怎么收?《通知》指出,课后服务费可采取财政补贴、学校支持、服务性收费、社会资助等方式筹措经费。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收取的课后服务费必须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具体标准由市(州)发改部门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制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严禁原来免费提供课后服务的寄宿制学校,以及放学时间未变化,未增加服务内容的学校增加课后服务收费。不得以课后服务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强制收费或捆绑收费,不得通过家委会、第三方机构等收取课后服务费。不得将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纳入课后服务收费项目。

  教辅材料费属于代收费用。

  教辅材料实行“一科一辅”制度,即中小学校任一学习阶段一个学科只向学生推荐一套教辅材料。教辅材料按照“全省统一目录、市州推荐版本、市县监督管理、学生自愿选购”的原则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中小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学生自愿购买评议公告目录内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牟利。其他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购买,学校不得统一征订或提供代购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严禁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学习机等教辅软硬件或资料、报刊、教育类APP等,不得收取网络课程费。教辅材料费收费标准按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执行。

  《通知》要求,优化监管方式。实行收费公示,落实资助政策,加强资金管理,细化费用收退,规范行为监管。严禁以下行为:

  1、将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以及学费、住宿费已包含的项目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2、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午休管理服务、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3、将正常教学计划内的理论和实践课程内容转为有偿培训,收取或委托、联合有关社会(培训)机构向在校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耗材费、技能培训费、校企合作费、军训费等费用。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向学生或变相向学生收取费用。

  5、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6、强制、捆绑或采用更改作息时间、限制学生出入等手段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服务或参加服务(如统一在校就餐、购置学生装、参加研学活动、提供收费的宿舍用品、学习用品、饮用净化水、洗浴用水、课间午点、营养奶、基本医疗保险等),且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7、以家委会或第三方名义规避学校收费主体责任,摊派收取上述费用。

  8、其他违规行为。

  《通知》具体内容及湖北省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项目清单详见省教育厅官网。

编辑: 柯亚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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