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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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城区有人销售偷拍器材 销售、持有、使用均违法

来源: 楚天民报 2013-05-29

  有人拿着一把车辆“遥控钥匙”或是“圆珠笔”对着您,您一般不会太在意,但这有可能是一种隐蔽性极强的偷拍设备。昨日,记者走访荆州部分电子器材卖场发现,不少店家在销售这类偷拍设备。

  昨日上午,记者在沙市区一家数码广场二楼数码器材配件区,问及是否有隐蔽性较强的偷拍设备时,部分店家称“有”。

  一名女店主环顾四周后,悄悄拿出两件从外观上根本难以看出来的偷拍机,一个是“圆珠笔”,一个则是“车辆遥控钥匙”。店员将圆珠笔拿起,随手在纸上画了几笔后,拿出USB连接线,将圆珠笔上的视频信息导入电脑,刚刚拍下的店内场景清晰可见。

  “用笔写字前,我打开了笔的录像功能。”店员称,这支录像笔既可以正常写字,又可以用隐藏在笔头上的摄像头拍摄。

  随后,店员拿起另一种钥匙形的隐蔽摄像机称,这是技术更为成熟,外观更为隐蔽的摄像机,分辨率高,拍摄隐蔽,且录音范围广。

  记者拿起“钥匙”,按照店员指点拍摄一番,电脑上导出的视频清晰。店员称,这类偷拍机仅需100多元。店主还说,这类设备不能享受售后服务。

  偷拍产品轻易可以买到,令人防不胜防,公民隐私何以保全?这些偷拍产品可以随意销售和持有吗?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春认为,从摄像设备的使用行为上来看,若特殊行业正当使用,比如公安机关、新闻媒体等确因工作需要,则是合法的。倘若出于其他不正当目的,则涉嫌违法。

  据了解,《国家安全法》第21条规定,我国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刑法》第283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非法窃听、窃照行为也是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不法行为。公安、记者、律师等特定人群购买此类产品,需凭证件登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记者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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