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名酒到处销售牟利 松滋4名涉案人员领刑受罚
来源: 荆州晚报 2016-02-02
假冒名酒牟利。近日,松滋市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对4名涉案人员提起公诉,并获得法院有罪判决。
经查,2012年2月至12月,佘某先后向田某销售假冒名酒70余次,销售金额合计114万余元,其从中获利8万元。同时,田某也先后向湖南省澧县等地个体工商户及刘某、付某销售假酒,销售金额合计110万元,其从中获利30万元。为获取非法利润,刘某和付某分别与田某联系,从其手中购买假酒并销售到多处,分别从中各获利5万元、2万元。
经法院审理,佘某等4名被告人公然销售明知是假冒的伪劣商品,且销售金额较大,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佘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42万元;田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刘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2万元;付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非法所得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记者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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