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一男子偷鸡时被发现持刀威胁 被村民合力制伏
来源: 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6-07-20
案件经过
近日,公安县检察院依法对段某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
经查,2016年6月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段某携带一把水果刀,驾车从石首到公安县黄山头镇准备盗窃。当天23时许,段某来到胡某家中,盗得9只鸡。随后进入谢某(系胡某母亲)家中再次偷鸡时,被胡某发现并抓住,但段某挣脱逃跑,胡某边追边喊“抓强盗!”村民们闻讯赶来,段某为抗拒抓捕,拿出水果刀乱挥并威胁说:“再追,我就拿刀捅。”村民们不惧威胁,合力将段某制伏并报警,当场追回赃物。经公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鸡价值374元。
检察官说法
犯罪嫌疑人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实施盗窃犯罪,虽未达数额较大,但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凶器相威胁,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69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意见如下: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财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在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什么是批准逮捕:批准逮捕是刑事侦查的一种强制措施。批准逮捕是一个程序工作,批准与否是检察机关的权限。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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