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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城区40个棚改项目开工32个 累计完成21299套

来源: 江汉商报 2016-10-21

  20日,市人大常委会视察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记者获悉,最新数据显示,市区40个棚改项目已开工32个,累计任务完成量21299套,年度目标完成率73.2%。

  其中包括,25个征收腾地项目开工22个,累计签订房屋征收协议11840套。7个安置房新建项目累计开工2个,开工建没1841套;8个综合整治项目已经全部开工,尚有3个征收腾地项目及5个安置房新建项目未开工。购买棚改服务项目共13个(白荷片区、中心单元片区、金龙单元片区、新风片区、职院片区、武德路长大片区、武德路轴承厂片区、太师渊片区、十方庵片区、石闸门片区、胜利街片区、关沮片区、周梁玉桥片区)。

  另有2个项目未开工,分别是荆州区白荷片区安置房新建项目和沙市区胜利街片区征收腾地项目。(记者陈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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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城市棚户区?棚改居民有哪些安置方式?记者就棚改居民最关心的棚改政策方面热点问题采访了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为百姓答疑解难。

  问:什么是城市棚户区?

  答: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包括国有土地上集中成片和非集中成片老旧房屋、集体土地上城中村等。

  问:对棚改居民进行安置的方式有哪几种?

  答:主要有两种,一是货币补偿、二是产权调换。今年,我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主要采取货币化安置。所谓货币化安置,是指政府将被征收房屋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租赁或用于其他支出;也可以由政府购买房源进行安置。

  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改居民能获得哪些实惠?

  答:一是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基准价上浮不超过20%的补助;二是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给予分阶段奖励;三是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后重新购房的,并且购房成交价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

  问:棚改居民在签定房屋征收协议时间上有什么要求?签约时间越后,得到的好处是否越多?

  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通过后,棚改居民应尽快与各项目指挥部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目前,我市已统一全市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实行一把尺子量到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先签约的政府给予奖励,不存在后签约多得好处的问题;反而,超过签约期限的将得不到奖励。

 

  问:棚改项目的资金预算是否按被征收房屋的总面积平均补偿给每一个棚改居民户?

  答:不是。棚改项目资金预算是一个总的控制额度,既包括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也包括工作经费、评估费、测绘费、相关劳务费以及首期银行还款利息等。每户棚改居民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也因房屋状况不同等多种因素而有所差别。

  问: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制定是否需要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初步制定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并经修改、公示和审批后,方可正式实施。

  问: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如何选择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摇号等方式确定。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协商方式以征求意见表的形式进行,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征求意见表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统计、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已经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选定。

  问: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如何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答: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问: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的姓名、房屋性质、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如何确定?

  答:被征收人的姓名、房屋性质、用途、建筑面积等,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与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薄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问: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哪些?

  答: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房屋搬迁、临时安置及设施设备迁移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以及政府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

  问: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业的是否有补偿?

  答: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金额可以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问:房屋被征收人对征收评估价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答:被征收人对评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荆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问:征收未登记建筑如何处理?

  答:市、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问: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哪些活动?

  答: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进行建设活动,会增加征收成本,造成社会资源浪费。禁止活动的范围主要有:一是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包括装修房屋);二是改变房屋用途;三是违反规定迁入户口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问:被征收人唯一住宅且不足45平方米的如何补偿?

  答: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唯一住宅的,按照45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该住宅不是被征收人唯一住宅的,按被征收人实际房屋面积给予征收补偿。

  问: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如何补偿?

  答: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但在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日前2年,住宅已作为经营用途使用,并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怎么办?

  答: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政府能否强制执行?

  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记者郭江峰通讯员李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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