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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房子未入住 该不该交物业费

来源: 荆州新闻网 201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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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州新闻网消息:现在的住宅小区都会聘请专门的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为小区居民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居民需向物业公司缴纳一定的物业管理费。最近,沙市区的李先生就在物业费的缴纳上遇到了疑惑。

  2012年,李先生在沙市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一直没有入住新房。让李先生很不能理解的是,前段时间他准备装修入住,物业公司却让他缴纳三年的物业费。从2014年元月1日起开始收取,一直到现在是8000块钱左右。李先生说,按规定来说,物业费的交付应该从房屋的交付之日起,才应该交物业费,而通过到建委及有关部门查询,了解到这个亚华宝塔湾1期的竣工验收的时间是2014年8月8日。

  李先生认为自己从2014年以来就并未在此居住,既没有产生生活垃圾,也没有享受到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不应该交物业管理费,即使交,也不能按照全额来交。

  市民李明昌:“我觉得,第一,应该依照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从这个房屋的符合交付条件之日起,就是2014年8月8日起,才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第二,我一直没有入住,物业也就没有向我们提供相应的服务,所以说我就认为向我们全额收取物业管理费的话是不合理的,我希望能够按照一定的比例来收取,而不应该是全额来收取。”

  在李先生的带领下,记者来到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和物业公司经理周鹏当面沟通。记者在双方沟通过程中得知,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日后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也就是说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8日的物业费应该由开发商来承担。

  随后,物业公司经理周鹏再次拨打了开发商的电话,可对方却以在外地出差为由挂断了电话,物业公司经理表示后期会和开发商进行协商。但对于李先生认为的不应全额缴纳物业费,周鹏并不认同。周鹏说,《荆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从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日期开始全额承担物业服务费。

  荆州市天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周鹏:“他这里如果有70%、或者是半数,我们就按它上面的执行,因为它没有说,所以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没有说,那你肯定就参照荆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来。”

  那么李先生是否应该按周鹏所说从房屋交付日期起开始全额承担物业管理费呢?为了解开心中疑惑,记者和李先生又来到了荆州市物业管理中心寻求答案。

  荆州市物业管理中心书记付黎明:“物业的费用应该是从交房之日起开始算起,交房同时要满足物业要达到交房的条件,按照你刚才所说的这种情况,8月8号才达到竣工验收的标准,那么这时候李先生才同意接收房子,也就是说物业费应该是从竣工验收起之后才能够收。”

  那么2014年8月8日以后,李先生未入住的空置房还该不该交物业费?如果要交,又是否应该全额缴纳呢?

  荆州市物业管理中心书记付黎明:“物价局一般规定了一个价格之后,都是按全额来收取,因为物业费的使用,主要是在公共部位的维护和管养,所以说无论他是否入住,都应该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因为物业公司是对整个公共的部位进行管理和服务。”

  看来全额缴纳物业费是合理合法的。第二天记者也在电话里得知,该小区物业已经跟李先生达成了一致,减免其半年的物业费。对于这个结果李先生也表示满意。

  房子不管有没有入住,从房屋交付之日起居民就需要缴纳物业管理费,在这我们也希望开发商承担自己该承担的那部分费用,同时提醒广大市民,当遇到收费不清的情况时,应查询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正常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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