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协警冒充警察 专门敲诈“嫖客”被民警当场抓捕
来源: 荆州电视台 2016-12-02
两男子曾为协警又冒充警察,3次在公安县城区敲诈勒索嫖娼人,勒索金额2500元。近日,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段某、庞某批捕。
今年10月13日,胡某向派出所报案称,自己骑摩托车在江堤上,被两名身着警服的男子强制索要“罚款”2500元。经查,段某、庞某曾是某派出所协警,段某被解聘后,一直无收入,在江堤边上溜达时,经常看见附近“小旅馆”的嫖娼人员,遂起意找他们弄点钱花花。于是,段某找到昔日的同事庞某商量,一拍即合。两人在网上购买了警帽、警服、警衔、手铐、工作证等工具后,由庞某先在江堤边盯梢、物色嫖娼的中老年男子,段某开一辆小轿车在附近等候。庞某确定目标后便电话通知段某,段某与庞某会合后便驾车尾随受害人,待行驶到人少处时,拦截目标,以嫖娼要通知其家属、拘留为由要挟受害人上车,敲诈勒索受害人钱财。
10月16日,两人正在敲诈勒索受害人何某时被民警当场抓捕,段某驾车载着庞某和受害人何某冲开民警的阻拦逃离现场,后将受害人何某驱赶下车。当天下午,民警通过监控录像,迅速锁定嫌疑人位置,在沙市将两人抓捕归案。
法条链接:
2013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2000元至5000元以上(湖北省规定是3000元),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第二条第六项: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实施敲诈勒索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特约记者许文成通讯员夏帆刘慧记者楚望)
编辑: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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