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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保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来源: 荆州晚报 2017-12-28

  近日,洪湖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两名偷捕者不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还被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赔偿因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这是洪湖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保公益诉讼案件。

  洪湖湿地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行禁渔期和禁渔区制度。按照相关规定,洪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蓄禁区,2017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蓄禁期。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在2016年底洪湖实施大湖拆违后,谎称洪湖湿地保护区范围某处为其经营养殖水域,分3次收取被告人盛某3万元,承诺盛某可在此处捕鱼。2017年4月至5月期间,盛某使用禁用工具“迷魂阵”,在禁渔区某处水域捕鱼,获利1.2万元。检察机关认为,两被告人违反水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应当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检察机关认为两被告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未采取任何修复措施,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因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3.6万元。

  庭审中,两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洪湖市人民法院将择日宣判。

  据悉,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县级市法院无管辖权。为有利于及时查明该案事实,提高审判效率,同时,以案释法进行法制宣传,该案由省高院指定洪湖市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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