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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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闹离婚都不想抚养孩子 法院:驳回离婚请求

来源: 江汉商报 2018-04-13

  都说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而且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可有两对夫妻,因感情不合要离婚,但是在孩子的抚养问题视子女为累赘,想离婚却不愿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

  2008年10月,张珊(化名)和李士(化名)有缘相识,两个月后,双方就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来年9月,两人迎来了可爱的小宝宝,并补办了结婚登记。一家三口原本应该幸福美满、和和睦睦的,可婚后的夫妻俩经常为家务琐事争吵打闹,2013年两人开始分居,而孩子则随爷爷奶奶生活。

  2017年3月,张珊提起离婚诉讼,后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驳回诉请。近日,张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李士离婚,儿子由李士抚养,而她依法承担抚养费。

  庭审中,李士同意与张珊离婚,但表示自身没有抚养儿子的能力,要求孩子随张珊共同生活,而他承担部分抚养费。

  公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固然有结婚和离婚自由,但亦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该案中,虽张珊和李士均同意离婚,但孩子尚小,而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经法院多次沟通,双方均相互推诿应尽的抚养义务,从两害相权取其轻的角度,对于离婚的诉请,暂不应予以支持。

  2011年,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登记结婚,2012年共同生育一女,取名小王(化名)。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以夫妻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请求婚生女随被告生活;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原告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因婚生女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婚生女随原告生活。

  沙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曾于2016年起诉至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该院依法驳回了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中原告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原告第二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但依然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互相推诿,视子女为累赘,此种行为有违社会公德,不应予以提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鉴于双方均不愿抚养婚生女,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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