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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人致死获刑赔偿不能免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结

来源: 荆州日报 2019-01-14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很多被告人认为,既然坐了牢,就不用再赔偿受害人损失,其实不然。近日,被执行人张某某刑满出狱后,赔付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赔偿款8万余元,这起18年前的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案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2001年3月31日,张某某与妻子齐某某及刘某某(在逃)等人在沙市某酒家吃饭,服务员不慎将茶水泼在齐某某的背上,将其烫伤。该酒店当即将齐某某送去医院检查治疗,并承担了全部医药费。张某某却不肯罢休,纠集刘某某等4人找酒店老板侯某某进行敲诈,双方发生争执,混乱中刘某某用刀将侯某某连捅9刀后逃离现场,侯某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张某某由其家属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02年8月,沙市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8年,并要求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86157.1元。

  2003年,该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且因其在监狱服刑,赔偿款难以执行到位,沙市区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终结执行程序处置。张某某刑满释放后仍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2018年4月,受害人侯某某的母亲黄某某向沙市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官积极联系张某某,劝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但因张某某抱着坐牢就不用赔偿的想法,依然不愿赔偿、不予赔偿。鉴于此,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冻结其银行账号。

  近日,张某某主动联系法院,希望法院删除自己的失信黑名单并解冻银行账号,承办法官向其明法释理,耐心解释了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两个法律概念的区别,表明其服刑系承担刑事责任,但附带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必须履行,否则,身背执行不良记录将会严重影响日后生活。最终,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了申请人黄某某赔偿款。(记者肖潇通讯员涂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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