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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来源: 荆州市人民政府 2023-12-06

  根据《残疾人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8〕37号)精神,结合荆州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力争到2025年,健全和完善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让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应救尽救。政府培育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坚持应救尽救,全面覆盖,保障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二)坚持整合资源,统筹规划。采取残疾儿童康复专项救助、基本医保报销、地方财政适当补贴、家庭合理负担、社会救助和相关部门政策有效衔接的办法,统筹资金,解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

  (三)坚持需求导向,标准适度,服务可及。为残疾儿童提供医疗、康复训练、教育、辅具适配、社会融合等多学科领域的系统康复服务,将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接纳残疾儿童参与社会生活,并为残疾儿童融入社会生活创造和改善环境条件。

  (四)坚持责任共担,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责任、社会广泛参与、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加强绩效考评,提高运行效率。

  三、主要内容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按照“自愿申请、按需救助”的原则,对荆州市范围内0—14周岁的残疾儿童实行分类救助。

  (一)救助对象。具有荆州市户籍(含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0—14周岁,诊断明确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和苯丙酮尿症儿童。儿童身体状况稳定,有康复意愿且家庭成员配合。

  (二)救助内容。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服务和个性化康复服务。符合各救助项目条件的受助儿童同一年度可享受多项康复救助(如某脑瘫儿童,可在同年度享受矫治手术、机构康复训练以及辅具适配项目等)。

  1.手术类项目:按不同术式确定补贴标准,已纳入医保报销目录的,对医保报销后个人自费部分,按中央和省救助标准据实补贴。

  2.机构康复训练类项目:

  (1)0—10周岁受助儿童,按中央和省救助项目、救助标准执行。0—6周岁受助儿童,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7周岁—10周岁受助儿童,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

  (2)11周岁—14周岁受助儿童,康复训练补贴标准不低于省确定的7周岁—10周岁受助儿童救助标准给予补贴,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

  3.辅助器具适配类项目:各地根据残疾儿童需求和机构服务能力,确定本地辅具适配目录,按实际配发的辅具给予补贴。可根据受助儿童需求适配辅具2—3件/人/年,可按其生长发育需求每年更换。

  (三)救助方式与康复安置。

  1.残联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所属的具有提供康复训练和康复治疗能力的公益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专业组织设立的康复机构,授权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和康复救助。

  2.通过政府招标,购买社会化康复服务,转介残疾儿童享受中标机构提供的康复服务。

  3.经县(市、区)残联同意,残疾儿童可在省内异地经有关部门确定的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所产生的康复费用按本级救助标准补贴。

  (四)政策衔接。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要与公共卫生服务、义务教育、社会医疗保险、社会救助、慈善捐赠等政策相对接。地方政府应制定具体政策衔接办法,统筹解决残疾儿童康复费用和康复期间家庭生活困难等问题。

  四、救助流程

  (一)自愿申请。本着自愿原则,残疾儿童监护人(照顾人、委托人)携带残疾儿童户口本、有效诊断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

  (二)审核确定。县(市、区)残联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受助对象、受助项目、救助标准、康复安置机构和救助经费补贴方式,并及时向监护人(照顾人、委托人)反馈,向社会公布。

  (三)实施救助。申请救助的残疾儿童监护人(照顾人、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在省内定点康复机构开展。定点康复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认定办法,共同审核认定,并将审核确认的定点康复机构名单上报省残联备案。定点康复机构实施动态管理,每年进行申报评估审核认定。

  (四)经费结算。

  1.在省、市、县残联确定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后,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结算周期,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

  2.0—14周岁受助儿童有特殊康复需求,需转介到省外(不含港、澳、台)接受康复医疗、训练、辅具适配服务的,应符合以下救助条件:一是需经过县(市、区)残联同意并办理转介手续;二是提供康复服务的必须是残联组织认定的定点机构;三是能提供相关结算凭证和康复档案。在救助标准内按县级确定的结算方式结算。

  3.训练时间不足月数的,根据本地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年度补贴标准和训练时间核算每月补贴标准,按救助对象实际训练月数据实补贴康复费用。

  (五)检查评估。当地政府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救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责任分工

  (一)残联组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筛查掌握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项目;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就近就便、公开择优原则,筛选确定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共同履行对康复机构的监管责任。

  (二)教育部门。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加强残疾儿童康复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在教育系统各类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职务评聘中,要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

  (三)民政部门。落实好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康复期间的基本生活。对其他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的,可予以临时救助。

  (四)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统筹使用上级拨付的残疾儿童康复经费和本级经费,将0—14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其中,2019年11周岁—14周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经费按原渠道解决,2020年及以后,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五)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将残疾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根据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需求,逐步增设报销项目,提高报销比例,简化报销程序。探索将残疾儿童门诊医疗康复费用列入医保报销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视同分级转介的一类医疗单位,落实同等报销比例等优惠措施。

  (六)卫生健康部门。建立残疾儿童筛查、登记、报告制度,与同级残联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康复医学诊断标准、评估量表和应用技术规程的研发与推广工作,逐步推行康复医学与残疾预防的有效对接。

  (七)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康复机构登记,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和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八)扶贫部门。将残疾儿童康复纳入精准扶贫和健康扶贫重点内容,确保相关政策向贫困残疾儿童倾斜,加大贫困残疾儿童的兜底保障力度,对建档立卡的残疾儿童家庭予以精准帮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召集人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督导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二)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各地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能力建设,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逐步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残疾人康复中心为主体、医疗卫生单位为技术支撑、社会康复机构共同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康复服务能力建设,搭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促进残疾儿童康复事业发展。重视残疾儿童家长的康复技术培训和对家长的心理支持服务,提升残疾儿童家庭康复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监督管理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和残联要完善监管制度,对救助对象、康复机构实行动态复核、动态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现象。对出具虚假材料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绩效评估未达到协议要求的康复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其参与政府招投标资格或康复定点机构资格。

  (四)加强社会动员和政策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中来,为残疾儿童参与、融入社会生活创造良好的无障碍环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市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抓好贯彻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不定期组织专项督查。

编辑: 李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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