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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搭建行政调解平台 督促履行义务

来源: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2-15

  荆州市某农资有限公司征收一案

  基本案情:2018年7月23日,荆州市某地发布某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对某片区实施房屋征收,荆州市某农资有限公司的厂房和土地位于征收范围内。2019年11月1日,农资公司与某地政府办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对农资公司的房屋和土地共计补偿1800余万元。协议签订后,农资公司于当日上交涉案房屋和土地的权属证书,并对房屋进行了移交,而某地政府办一直未支付征收补偿金,农资公司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某地政府办向农资公司支付征收补偿款1800余万元及利息。

  二审期间,合议庭评估认为被诉行政行为可能会影响营商环境,思想上高度重视,迅速展开行动。经了解,某地因资金紧缺而未履行补偿协议,并非有意违约。为尽快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合议庭搭建行政调解平台,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建议,最终引导双方就补偿款及利息的支付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行政调解书。

  典型意义:对于涉企行政协议、行政允诺等案件,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搭建行政调解平台,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建议,引导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调解共识,督促地方依约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各类行政协议,避免影响市场主体对地方的诚信建设评价,发挥了行政审判在监督依法行政和推进诚信政府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编辑: 苏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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