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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江评论:百姓心上的那座桥不能拆

来源: 荆州新闻网 2023-07-10

  荆州新闻网评论(评论员 李发鹏)近日,吉林省某地村民黄某私搭浮桥被判寻衅滋事罪一案引发网间关注。黄某从小在洮儿河边长大,当地居民进行劳作需要面对河两岸三小时通勤和七十多公里路程,为了村民们出行方便,黄某就自己出资在水上搭建了一个固定浮桥。2018年10月,当地水利局以违规为由,对黄某进行罚款并强制黄某拆除浮桥。2019年2月,黄某被判寻衅滋事罪。

  在浮桥拆除之后,当地并没有制订任何建桥的规划,也没有采取任何为村民解决出行问题的措施,无视拆除浮桥后给村民带来的巨大不便,任凭当地居民“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据《农民日报》报道,当地村民去河对岸种地、运货要多绕路70公里,原本十几分钟的路程得走3个多小时。村民自行涉险渡河,反而增加了群众的溺水风险,导致从2018年至今溺亡13人。纵然黄某私搭浮桥存在安全隐患,但执法的初衷与过程更应该注重“以人为本”,当地拆除的不仅是洮儿河上的浮桥,就连维系为当地村民排忧解难的“心上的桥”也一并拆除了。

  修桥铺路,乃是大善之举。自掏腰包修建浮桥,一没有强制他人收费,二是修桥属于行善积德的行为,但这种行为反而在自行拆除浮桥之后,被“清算”,这不仅违背了执法为民的初心,更打击了群众做善行的积极性,群众以后谁还敢再自己搭桥?法治为社会制定了基本的运行框架,而道德、善行是社会的润滑剂,是维系民心的纽带,是搭建起人们心中浮桥的精神材料。在执政为民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德治对社会的影响,这样连接人与人之间的心桥才会越来越牢固,连接政府与群众的心桥才会愈来愈坚实。

  法理不外乎人情。司法不应该让施善积德之人受此余殃。即便认为私自建桥属于违法行为,但其最严重的法律后果也只有行政处罚,没有刑事责任。对于群众私自建桥,可以事后补办质量安全鉴定以及相关建设手续,而不是“一刀切”,直接拆除。尤其是在修建的桥梁极大的便利了群众出行,而且是自愿出资的情况下,更不应该动辄拆除。法理是连接人与人之间的“心桥”,执法的过程应该考虑人之常情、世之常情。法律需要每一个人遵守,但适用法律的过程则需要结合案件实际,发挥主观能动性,以确保执法的社会价值、政治价值、法律价值相统一。

  民意如流,堵不如疏。在拆除违规搭建的浮桥背后,我们更应该反思老百姓自费修桥的深层原因是什么。难道不是事关民生的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品有所欠缺吗?面对类似事件,我们应当切实重视民生诉求、探索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让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努力消弭社会矛盾。积极引导民间力量正向发挥作用,鼓励更多的善行,不断的搭建好同老百姓之间的“心桥”。去民之患,如除心腹之疾,民心就是最好的政治。修建一座桥,链接的是百姓的心,而拆除一座桥,毁掉的又何止是桥呢。

编辑: 柯亚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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