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企业送锦旗致谢
来源: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7-21
7月18日下午,湖北某电气公司代表专程向荆州中院民四庭送来一面“保护知识产权 优化营商环境”锦旗。
2015年,原告湖北某电气公司与被告广东某研究院签订《产学研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被告根据原告的生产现状、现有电能计量箱装配工艺,为原告生产车间进行自动化改造。双方先后签订6份《产品购销合同》及4份《产品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湖北某电气公司向广东某研究院支付货款658.21万元。广东某研究院陆续将对应设备送至湖北某电气公司厂区,并安排其员工和第三人员工对设备进行组装调试。在组装调试期间,广东某研究院及第三人陆续发现电表箱自动化装配线的多个设备系统和工位存在故障,无法正常运行。经被告及第三人多次对设备及生产线进行维修改进,仍无法解决主要故障问题。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6份《产品购销合同》及4份《产品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并要求被告退还货款658.21万元。
该案立案后,被告认为本案已履行完毕,原告系无理起诉,且对案件在荆州法院管辖及合议庭组成人员提出强烈异议,多次向院长写信信访。民四庭承办法官将服务大局意识和优化营商环境理念贯穿并落实到办案每一个环节,综合评估案件对企业的经济影响,对被告提出的回避申请和异议,均依法耐心细致予以解释。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还有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荆州中院审理后,与另一案承办法官合力展开调解,力争将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因双方对合同性质、技术开发是否成功、技术开发失败后责任的分担、专利技术价值等方面争议较大,承办法官认真梳理,通过线上庭审查明案件事实,又同鉴定人员、双方当事人一起到现场勘验,实地了解情况。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有多年的合作基础,获得了多项发明专利,且本案涉案专利还具有价值,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多次“面对面”“背靠背”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听取双方想法,并从企业发展、诉讼风险等角度释法明理、分析利弊,一点点缩小差距,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作者:盛千)
编辑: 苏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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